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治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治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治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构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和国度有关职业资格证书造度的划定,造订本划定。
第二条本划定合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治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度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治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尝试执业资格造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造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英文别离译为: Constructor 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掌管国度建造师执业资格造度的执行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尝试统一纲领、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造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执行,准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掌管假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纲领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蹬仔关工作。
培训工作依照培训与考试分隔、自愿参与的准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掌管鉴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纲领和考试试题,组织执行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查抄、监督、领导和确定合格尺度。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门。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门的考试,依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行划定。
第十条凡遵守国度司法、律例,具备下列前提之一者,能够申请参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获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治理工作满4年。
(二)获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治理工作满3年。
(三)获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钻研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治理工作满2年。
(四)获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治理工作满1年。
(五)获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治理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参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宣告人事部统一印造,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领域内有效。
第十二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尝试全国统一纲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造度。
第十三条建设部掌管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纲领,人事部掌管鉴定考试纲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依照国度确定的考试纲领和有关划定,在本地域组织执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治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宣告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体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地点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三章??? 注?册
第十六条获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能够建造师名义执业。
第十七条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治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治理机构。
第十八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前提:
(一)获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纪录;
(三)身段健全,能对峙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四)经地点单元查核合格。
第十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自己提出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治理机构发放由建设部统一印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法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订,宣告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治理机构登记。
第二十条人事部和各级处所人事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查抄、监督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通常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治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调换执业单元者,该当实时办理调换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应切合本划定第十八条划定表,还须提供接受持续教育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治理机构注销注册:
(一)不拥有齐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不对产生工程建设沉大质量安全变乱或有构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脱离建设工程施工治理及其有关工作岗位陆续2年(含2年)以上的。
(五)同时在2个及以上构筑业企业执业的。
(六)严沉违反职业路德的。
第二十三条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该当定期颁布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四章??? 职?责
第二十四条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治理。
第二十五条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司法、律例和行业治理的各项划定,遵守职业路德。
第二十六条建造师的执业领域:
(一)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治理工作。
(三)司法、行政律例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一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 拥有肯定的工程技术、工程治理理论和有关经济理论水平,并拥有丰硕的施工治理专业知识。
(二) 可能纯熟把握和使用与施工治理业务有关的司法、律例、工程建设强造性尺度和行业治理的各项划定。
(三)拥有丰硕的施工治理实际经验和资格,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出产。
(四)有肯定的表语水平。
第二十八条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相识工程建设的司法、律例、工程建设强造性尺度及有关行业治理的划定。
(二)拥有肯定的施工治理专业知识。
(三)拥有肯定的施工治理实际经验和资格,有肯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出产。
第二十九条依照建设部颁布的《构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尺度》,一级建造师能够担任特级、一级构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能够担任二级及以下构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第三十条建造师必须接受持续教育,更新知识,不休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国度在执行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持久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治理岗位上工作,拥有较高理论水平与丰硕实际经验,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查核认定法子获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2楹巳隙ǚㄗ佑扇耸虏俊⒔ㄉ璨苛硇性於。
第三十二条建造师的专业划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治理关键岗位简直定和具体执业要求由建设部另行划定。
第三十三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据国度有关划定,造订具体法子,组织执行,并别离报人事部、建设部登记。
第三十四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赞成,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治理的表籍及港、澳、台地域的专业人员,切合本划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与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第三十五条本划定由人事部和建设部按职责分工掌管诠释。
第三十六条本划定自颁布之日30日后执行。